【智財局函釋】孤兒著作之強制授權制度

孤兒著作之強制授權制度
 

發布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31226b

 

令函要旨

 
一、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24條規定,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本局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即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俗稱孤兒著作)強制授權制度。上述制度,係在符合文創法第24條所定之條件下,由政府公權力代替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授權之範圍包含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展示權、重製權、出租權、散布權、編輯權、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之許可授權,而「質權」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涵,故不包含在內。
 
二、
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規費為每件著作新臺幣5,000元,提出申請時需一併繳納,該費用屬於行政規費,繳納後並不會退還,與是否准駁無關。又上開收費準則係依據規費法第10條規定,審酌審核此類申請案所需之直接及間接成本而定之。所涉條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24條:「I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II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III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IV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V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VI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VII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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