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關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第1項附屬事業用地之規範

關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第1項附屬事業用地之規範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500560170號

主旨 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第1項附屬事業用地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公司105年4月6日展工字第1050406001號函。
二、
104年12月30日總統令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章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按其立法說明,主辦機關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開發、興建附屬事業,故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應包含附屬事業用地,爰於第1項增列,以資明確。
三、
開發經營附屬事業,應以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增進公共服務品質或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目的。其所需用地得否為獨立分散基地,促參法並無規範,應由主辦機關依前述原則合理規劃,俾符立法意旨。
 
*相關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點):
「本章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所需之用地。
前項用地取得如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主辦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委託民間機構擬定都市計畫草案及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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