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訊息】因應週休二日新制 公共工程已有處理機制

今日媒體報導營造廠因政府推動週休二日新制造成成本增加,台灣區營造公會呼籲政府放寬招標方式,多以最有利標及統包招標,工程會表示105年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執行成效良好。

 

最有利標是一種讓機關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具有履約能力的優質廠商,並可避免採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情形;採行此種決標方式,因廠商可以有合理利潤,有意願提升品質效率及工安設備,對勞工薪資水平也較有保障,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期能改善整體營建環境。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因應政府週休二日新制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年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上開處理原則重點包括:

一、
展延工期並補償管理費用:明定勞基法105年12月23日生效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並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二、
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三、
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工程會並已於106年3月7日函請全國各機關就新辦招標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備註:cchsieh@mail.pcc.gov.tw
發布單位:企劃處四科
更新日期: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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